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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2、客户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3、客户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三、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2、挖掘钻探、打桩、埋轩;3、爆破作业;4、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5、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5.05.26
)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
发布时间:2025.05.21
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开挖渠沟、打井、取土、采石等活动;(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有毒有害物质;(三)将化粪池或者污水井(池)直接穿过、浸没......
发布时间:2025.05.21
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安全提示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开挖渠沟、打井、取土、采石等活动;(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有毒有害物质;(三)将化粪池或者污......
发布时间:2025.05.21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
发布时间:2025.05.21
)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
发布时间:2025.05.21
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在地下水源超采区域的;(四)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五)易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的;(六)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
发布时间:2025.05.21
二十五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发布时间:2025.05.21
设施的维护。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
发布时间:2025.05.21
的安全生产条件3.1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1.1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 ......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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