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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19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20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 行政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21对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管道......
发布时间:2025.11.20
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发布时间:2025.10.24
)筑物及其他设施,均属违法建设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二、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人必须在30日内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未按时限自行拆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
发布时间:2025.08.01
业,保障浇水工作全覆盖。调配洒水车20辆,出动作业人员40余人,划分责任区域,依次对道路两侧绿化带、公园广场等辖区内的苗木进行全方位浇水。针对建筑物周边、电线杆下等机械难以覆盖的区域,采用人工手提水管的方式进行浇灌。同时,加强对浇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检修故障设备,保障作业不间断。加强......
发布时间:2025.07.26
理系统台账、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逐一核对,重点核查采购金额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但未登记的项目;进行实地盘点,对办公设备、专用仪器、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进行现场清查,核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存放地点等信息,采用“一物一码”扫码盘点或拍照留档方式,确保账实一致。二是及时补录漏......
发布时间:2025.07.11
能;2、客户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3、客户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三、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2、挖掘钻探、打桩、埋轩;3、爆破作业;4、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5、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5.05.26
)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
发布时间:2025.05.21
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开挖渠沟、打井、取土、采石等活动;(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有毒有害物质;(三)将化粪池或者污水井(池)直接穿过、浸没......
发布时间:2025.05.21
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安全提示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开挖渠沟、打井、取土、采石等活动;(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有毒有害物质;(三)将化粪池或者污......
发布时间:2025.05.21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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