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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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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

1、负责文电、会务、督办、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具体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出国(境)政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承担区考核工作及对局内部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3、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4、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5、负责推行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信息、数据管理和平台建设等;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局智慧化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6、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管理科

1、贯彻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和制度,负责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拟订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形势分析工作。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区内履约工作。

3、组织起草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落实全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4、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1、拟订全区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2、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建立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3、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4、管理大气、土壤、农村环境、噪声等上级下达和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及项目,负责组织申报、使用、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5、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监测科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制定区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依法对全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2、承担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生态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3、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4、承担信访(12345、12369、督察热线等)受理、协调、处置工作;负责群众满意度(生态环境)工作;依法对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检测站点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在用机动车的路检、抽检工作,负责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6、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