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0/2025-00856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0-12-28
发文机关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管办发〔2020〕11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枣高管办发〔2020〕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现场指挥,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区安委会、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事发地街道和单位应立即向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4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1000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发生跨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枣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街道、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的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街道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前置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原则上由事故所属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设在距离事故现场位置适中、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履行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事故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场所应与现场指挥部设置在同一场所。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区、市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即时状态,及时研究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救援实施情况,并对救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办理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履行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和现场指挥职责。

2.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

(5)与相关部门、当地街道共同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4区应急管理局应按规定做好事故的信息接收与上报工作,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2.2.5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及区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的专项预案事故救援工作。

2.2.6各街道应当明确本级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  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立即上报本系统上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街道和区有关部门、119火警和120急救中心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报告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告分管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书记。

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性质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按规定时限分别向本系统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向区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后,并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救援情况和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街道请求救援的要求,请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如领导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则立即通知事故所属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赶往事故现场。

3.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相应级别,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3.3.3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区领导反馈情况。

4  应急响应

4.1事发地街道的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街道相关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主管部门报告。

4.2区级应急响应

总指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确定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通知各组成人员迅速赶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及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专项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响应。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主要开展以下指挥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人、区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较大以上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技术措施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区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事故单位与事故发生地街道、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评估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发布

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经审定无误后组织媒体进行发布。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完成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街道、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等,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区管委会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可根据事故性质、规模进行增加或减少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消防队伍、专职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物资保障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它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民政)、党群工作部(人社、工会)、保险、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 党群工作部(宣传)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管委会指定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平台,利用“互联网+”和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应急物资储运保障措施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区级行业部门、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全区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区相关行业部门、各街道根据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事故类型,兼顾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和行业规定,依据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库。依托省、市、区级专职救援队伍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库,应急物资的资金投入以被依托单位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为辅。

6.3.1按照应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物资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

(1)需跨区域调用物资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市级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请求;

(2)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3)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说明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4)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6.3.2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2)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单位或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由事故发生地街道承担;

(3)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区安委会建立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队伍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山东省非煤矿山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枣庄市矿山钻探应急救援队、交通运输领域应急救援组织、燃气应急救援组织、油气管道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的应急救援组织、其他行业救援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援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掌握所属医院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等,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品供应的城市及来源等情况。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协调解决。区级、各街道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练

各街道、社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要让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了解潜在的危险性,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高危企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宣传相关知识,每年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积累实战经验。

6.8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存在缺陷和不足,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订预案,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切实增强处置和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证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危险化学品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分级控制,按照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应急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负责,各相关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分工负责,各街道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地街道为主,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管委会和街道各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加强预防性检查,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所属行业的区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

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2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依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方案;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完成各项救援任务;建立相关信息资源库,提供救援资源和决策依据。

2.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各街道、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收集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组建专家库和资源库;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事故的接报工作;协助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4、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区领导、区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办理上级指示和批示,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实施救援工作检查与督查。

(2)事故抢险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牵头,消防队伍、专职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3)技术指导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管委会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4)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6)物资保障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它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民政)、党群工作部(人社、工会)、保险、当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安抚及善后事宜。

(8)信息新闻组:区党群工作部(宣传)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街道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管委会指定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并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10)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测定事故发生地及扩散地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污染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协助相关部门消除污染,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做出正确评价。

2.2.5、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区管委会。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立即上报本系统上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区有关部门、119火警和120急救中心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报告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告区分管副主任、主任、书记。

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性质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按规定时限分别向本系统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交通路线;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厂矿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3预警预防

应急部门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部门协调。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通报其他有关地区、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部门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区管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较大(Ⅲ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重大(Ⅱ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Ⅰ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或可能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态势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的。

4.2分级响应

Ⅳ级(含Ⅳ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主任赶赴现场,并担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Ⅳ级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街道、相关部门决定,街道、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启动条件

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含Ⅳ级)以上事故及险情;

(2)接到街道、相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请求;

(3)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或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4响应程序

4.4.1事故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4.4.2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当发生Ⅳ级以下危险化学品事故并可能发展到Ⅳ级及以上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通知各应急救援小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专家做好应急准备;

(2)向事故发生地街道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3)委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救援。

4.4.3进入启动状态

当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指挥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外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请求。

4.5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要求

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从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街道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控制。

区各有关部门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作出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挥部和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部门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的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各小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各小组应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地实施。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4.6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在非正常情况下,能够通过人力保证通信。

2、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3、对有毒物质泄漏的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4、事故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5、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的多次转院;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损害。

6、组织危险区域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时,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侧(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7、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4.7重大事项的决策

当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做出决定、总指挥批准后,由事故发生地街道组织力量实施。

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区应急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调集解决。

当事故现场需要部队支援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联系求援。

作出事故抢救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区应急指挥部必须迅速报告区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4.8扩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区管委会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4.9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9.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应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向上风侧撤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人员进入较为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并关闭所有门窗、通风、加热和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9.2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火灾事故。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救护队伍等)。

(2)爆炸事故。确定爆炸地点;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消防队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确定泄漏源的位置;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气象信息;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10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和消防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11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和转移。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12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查找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情况,报请区管委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当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

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具备下列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管委会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A、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B、事故危害得以控制。C、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D、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E、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应急结束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公布。

4.14应急恢复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5.1.3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5.1.4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3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4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有关企业、园区和街道应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储备有关应急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街道应建立辖区内企业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的资料档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公安、消防、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必要时,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征用社会物资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

6.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事故发生地街道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负责协调组建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根据本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6.4 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园区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报安监局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相邻单位;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地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库档案、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街道、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应急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有关人员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事故单位负责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需要。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公众信息交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9.2、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6.9.3、演练。由区应急部门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时,区应急指挥部及各小组负责部门应做好演练过程的记录,演练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外地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7.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区级专项预案。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枣庄高新区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以相应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本预案启动后,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服从于本预案。当本预案的上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于上级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预警响应

3.2.3先期处置

3.2.4应急响应

3.2.5指挥与协调

3.2.6应急联动

3.2.7区域合作

3.2.8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与评估

3.3.4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4.12法制保障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考核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各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及《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高新区管辖区域内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工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区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管委会备案。

(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区应急委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

(1)对全区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4)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2办事机构

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应急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健)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区应急委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

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街道办事处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区管委会报告一般及以上预警信息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其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气象预警信息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气象)发布,其他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在不改变原来发布途径的基础上,同时通过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预警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防空警报、宣传车、电子显示屏、传单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当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主管部门报告。各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向区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补报。区应急局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同时向省应急厅、市应急局和区管委会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报区应急局;事发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接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和区应急局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局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区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呈报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3.2.2预警响应

(一)Ⅲ级、Ⅳ级预警响应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启动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和部门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二)Ⅰ级、Ⅱ级预警响应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区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区有关部门的建议,区应急局提出处置建议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经区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审议决定。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以区管委会为主处置并启动区管委会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响应措施包括: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按照区领导安排派出工作组奔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区应急指挥机构派专人在指挥中心调度上报突发事件情况;通知其他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专兼职队伍集结增援准备;向市应急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Ⅲ级响应。以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应急厅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到指挥中心调度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派专业队伍支援;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3.Ⅱ级响应。由省应急厅作出应急指令,启动省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委领导靠前指挥,市应急委主任率副主任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命令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消防、武警、驻军、民兵预备役等队伍增援;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汇报,视情况发展申请增援;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度信息,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I级响应。省应急厅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利用全省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指挥机构调派其他市专业力量支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任务;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配合国家、省应急委或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对于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部门提出明确需求建议,区应急局报请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局)。

3.2.5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管委会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有关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工作。属于需要由市级组织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管委会直接或安排区应急委向市应急委报告,提请由市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市驻区单位与属地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6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综合协调其他各组的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指导相关单位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新闻发布,协调联络上级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门。

(2)应急处置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授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统计上报收治伤亡人员信息。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分工负责,加强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验证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宣传、广电、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民政、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公安分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区经济发展局(发改)、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局(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10)应急通信、气象、水文组: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协调运营商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气象)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城乡水务)负责河湖、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外办、侨办、台办)、公安分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党群工作部(文化和旅游、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区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分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区检察室)派人参加。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区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依程序提请市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7区域合作

区管委会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区管委会加强与毗邻区(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区应急委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区应急委接到报告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安排,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政府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社会救助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区党群工作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区管委会或区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组,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及时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单位)。

(3)区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应急局和区管委会报告。

3.3.4恢复重建

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市政府、区管委会的指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管委会或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区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共青团、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区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区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区应急局、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民政、林业和绿化、城乡水务)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各相关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并按区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保障到位。

建立区、街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民政)、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负责协调市卫生健康委、薛城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交通)、交警大队要在区管委会的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积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公安交警、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申办配备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确保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区公安部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党群工作部(新闻出版广电)协调区联通、区移动、区电信、区铁塔公司等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应急局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全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各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法制保障

区政法委(司法)组织推动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区贯彻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区、街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气象)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薛城区气象局沟通衔接,必要时建设我区有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城乡水务、水文)等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塘坝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及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区管委会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编制,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或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枣高管办发〔2020〕11号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枣高管办发〔2020〕11号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