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0/2023-00378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2023-03-20
发文机关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管办字〔2023〕2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高管办字〔20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有关企业:

《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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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GB/T39668-2020),着力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在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互联网小镇孵化器”)内健康成长,有效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小镇孵化器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高创业成功率,夯实高新区科技创新突破三年行动基础,激发全区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互联网小镇孵化器管理办法是对入孵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和孵化服务的依据,根据孵化器发展情况及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适时调整,增强运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实效性,努力实现进出有序、考核有据、孵育有效的孵化新生态。

第二章入孵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应符合我市“6+3”现代产业体系、符合我区“锂光医智大”产业体系或者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及能带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条  入孵企业或在孵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资金来源明确,以自主研发创新为主,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

(二)外资项目、海外人才,经有关单位推荐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才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驻;经有关单位确认,为区域主导产业、龙头企业配套的项目,国家、省高新技术研究项目,技术含量高,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等优先;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300平方米,人均办公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四)知识产权明确,每年新增申请能体现主营业务范围的发明专利不低于1件,且每年新增授权Ⅰ类、Ⅱ类知识产权总数不低于3件;

(五)人员团队中,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占比维持不低于30%(每名应届高校毕业生按2人折算,每名全日制硕士或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按5人折算;每名全日制博士、高级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人才称号人员按10人折算),且常驻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15%;

(六)2年内完成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且连续三年完成入库;3年内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完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认定;

(七)按照国家税务局、科技部及统计部门要求,及时申报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在孵企业可以享受孵化场地支持政策:

(一)在孵企业减按3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缴纳房屋使用费。

(二)大学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创业者,可免费享受创业工位,免费享受宽带网络、共享会议室等办公基础设施,使用期最长1年。

(三)在孵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个月内手续办理齐全、正常办公,且实际办公人员5人以上(以连续缴存3个月社保关系为准),免除3个月房屋使用费;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的,免除6个月房屋使用费;初次认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免除24个月房屋使用费。

(四)经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免除3年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费,最长不超过5年。

(五)为互联网小镇孵化器基础配套服务的业态可免除最长3年的房屋使用费。

第七条  在孵企业可以享受育企稳岗支持政策:

(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政策。

(二)对具有海外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经营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有较大潜力的领军人才,到高新区注册企业(尚未在我省注册成立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含技术入股)比例不低于30%〕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对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直接给予最高3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

(三)对新招引落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企业当年引进本科学历以上外籍常驻人员(指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非研发人员也统计在内)且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每人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引进留学归国人员1人(非研发人员也统计在内)奖励0.2万元。

(四)当年吸纳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企业每引进1人奖励0.1万元。本科及以上人员首次超过50人且占比超过 50%,奖励企业2万元;本科及以上人员首次超过100人且占比超过50%,奖励企业5万元;本科及以上人员首次超过200人且占比超过50%,奖励企业1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人数首次达到20人,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0人,给予6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0人,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凡到互联网小镇孵化器内就业创业的4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择业期(3年)内来高新区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保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3000元、10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社保账户,连续发放3年;对发放期满继续在原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再继续发放2年补贴。对企业年内全职引进博士2名及以上或硕士5名及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保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符合申请市、区人才公寓条件的,优先安排办理。

(六)当年获得知识产权代理师或中级知识产权经济师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在孵企业可以享受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对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企业购置设备投入的10%给予重点扶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企业所需厂房,可实行政府代建、企业以租代建、先租后买等方式提供企业使用,切实压缩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时间成本。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原值每增加1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按照枣科字〔2020〕67 号文件区级配套40%执行,据实结算。当年营收2亿元以上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给予奖励20万元;当年营收5亿元以上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给予奖励40万元。

(三)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奖励,按省级基础利率贴息补助后费用的50%计算,每家企业1个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专利融资贷款贴息奖励,按省级基础利率贴息补助后费用的50%计算,每家企业1个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专利融资贷款贴息和科技创新贷款贴息两项贴息奖励。

(四)当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0.2万元;当年完成国际专利申请 PCT 程序,每件奖励1万元;当年完成国际专利申请PCT程序,每件奖励1万元;内资企业当年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每国(同1件专利最多限奖励5个国家)奖励1万元;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5万元;当年获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升级版评定的AA级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升级版评定的AAA级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在孵企业可以享受发展成效支持政策:

(一)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的奖励2万元;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奖励10万元,据实补助申报辅导费最高6万元;初次认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晋省级瞪羚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新晋独角兽企业,奖励90万元;当年获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30万元。

(二)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营业收入比重超过60%的科技型企业,每亿元高新技术产品营业收入奖励1万元。

(三)企业当年完成股改,并在四板挂牌,奖励30万元;对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当年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精选层上市挂牌,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发上市,奖励1000万元。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  在孵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各级孵化器有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互联网小镇孵化器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四)按时按合同缴纳房屋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五)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器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孵化期原则上为3年,若在孵企业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可向孵化器提出延长孵化申请,续孵期限不超过2年。从入孵之日起满半年后需参与年度评估考核。  

第十二  入孵程序

(一)入孵审批程序:

1.拟入孵企业向孵化器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材料;

2.孵化器对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通过评估的企业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入孵手续,与互联网小镇签订相关合同,足额缴纳房屋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方可进行入驻。

(二)申请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孵申请书;

2.科技创业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知识产权、人员团队、企业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估考核程序

(一)评估考核程序:

孵化器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孵化器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公示并存档→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二)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结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8.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认定公示文件;

9.创新平台认定公示文件;

10.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展的资料。

(三)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评估考核结果给予企业支持政策,针对优质的培育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应支持政策;针对需终止孵化的企业,按照终止孵化企业退出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退出程序

孵化器根据评估结果准予终止孵化,对于研究开发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的企业,三年内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企业可以在孵化期满最后一个季度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孵化器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一)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孵企业,孵化器有权终止孵化: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从事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3.未按规定缴纳房屋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孵化器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4.企业在孵化期间,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或者经评估明显达不到孵化器科技型企业发展要求的;

5.其他不宜继续培育的情形。

(二)终止孵化企业退出流程

经孵化期评估需终止孵化的企业,孵化期将书面通知企业于十个工作日内从孵化器迁离,不再享受任何支持政策。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枣庄智汇互联网小镇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和解释,如遇政策变化做相应调整。区内其他国有双创平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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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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