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0/2022-1568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8-20
发文机关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管办字〔2018〕6号 有效性 失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枣高管办字〔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各企业:

《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高新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现场指挥,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党委、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安委会、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事发地街道和单位应立即向区管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4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1000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发生跨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枣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在区党委、管委统一领导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街道、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事故所属的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党政办公室、区宣教中心、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街道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前置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原则上由事故所属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设在距离事故现场位置适中、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履行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事故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场所应与现场指挥部设置在同一场所。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区、市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即时状态,及时研究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救援实施情况,并对救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办理区党委、管委或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履行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和现场指挥职责。

2.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

(5)与相关部门、当地街道共同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4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应按规定做好事故的信息接收与上报工作,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2.2.5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及区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的专项预案事故救援工作。

2.2.6各街道应当明确本级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  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同时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立即上报本系统上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街道和区有关部门、119火警和120急救中心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报告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按程序报告分管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书记。

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性质和区党委、管委领导指示,按规定时限分别向本系统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向区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后,并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救援情况和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街道请求救援的要求,请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如领导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则立即通知事故所属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赶往事故现场。

3.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相应级别,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3.3.3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区领导反馈情况。

4  应急响应

4.1事发地街道的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街道相关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区主管部门报告。

4.2区级应急响应

总指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确定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通知各组成人员迅速赶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及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专项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响应。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主要开展以下指挥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区党委、管委负责人、区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较大以上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区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技术措施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区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事故单位与事故发生地街道、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评估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发布

区宣教中心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经审定无误后组织媒体进行发布。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完成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街道、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等,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区管委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党政办公室,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可根据事故性质、规模进行增加或减少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消防队伍、专职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社会事业局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物资保障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它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民政、人社、工会、保险、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管委指定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平台,利用互联网+和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应急物资储运保障措施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区级行业部门、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全区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区相关行业部门、各街道根据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事故类型,兼顾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和行业规定,依据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库。依托省、市、区级专职救援队伍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库,应急物资的资金投入以被依托单位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为辅。

6.3.1按照应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物资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

(1)需跨区域调用物资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市级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请求;

(2)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3)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说明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4)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6.3.2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2)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单位或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由事故发生地街道承担;

(3)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区安委会建立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队伍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山东省非煤矿山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枣庄市矿山钻探应急救援队、交通运输领域应急救援组织、燃气应急救援组织、油气管道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的应急救援组织、其他行业救援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援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区社会事业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掌握所属医院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等,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品供应的城市及来源等情况。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协调解决。区级各街道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练

各街道、社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要让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了解潜在的危险性,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高危企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宣传相关知识,每年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积累实战经验。

6.8监督检查

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存在缺陷和不足,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订预案,上报区管委批准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区管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党政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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