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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6月3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生产使用原料为PP、PE塑料粒子,挤出工段产生的VOCs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线未密闭,帘子全部敞开,生产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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