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117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05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枣高环罚〔20249-1号、枣高环罚〔20249-2

山东金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45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15万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项目123号厂房均正常生产,其中1号厂房为结构车间,主要工序为下料和焊接,2号厂房为涂装车间,主要工序为电泳、研磨、喷涂,3号厂房为总装车间,共有总装生产线两条,该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全部建成且正常运行,该单位无法提供该项目的环评、排污许可及验收等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第8项规定

给予处478804
元罚款,对该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6406元罚款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02495


2

枣高环罚〔202410

山东中塑泰富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线未密闭,帘子全部敞开,生产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202463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生产使用原料为PPPE塑料粒子,挤出工段产生的VOCs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线未密闭,帘子全部敞开,生产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规定

给予处31250元罚款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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