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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1号厂房正在作业,检查时该车间共有40余台焊机,正在作业焊机有4台,没有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烟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作业时车间门窗未关闭,造成焊烟无组织排放外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发布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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