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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为自2023年开始,负责在推动小微企业成功申请成为规上企业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统计人员。其小微企业必须为在我街道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达到工业、贸易业、服务业统计入库标准,并成功申请升规的企业。第二类为升规后,负责为规上企业按时进行联网直报且表现突出的规上工业、贸易业、......
发布时间:2023.02.13
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且在枣庄为首次创业。同时,均需在就业或创业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上述所称企业是指在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毕业年限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此外,凡到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
发布时间:2022.12.05
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养老机构融资支持政策 ......
发布时间:2021.04.15
保障金事宜,以及减免 设施使用费(租金)的具体年限; (四)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比较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经 验; (三)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四)无违法违规和......
发布时间:2020.11.20
保障金事宜,以及减免 设施使用费(租金)的具体年限; (四)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比较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经 验; (三)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四)无违法违规和......
发布时间:2020.11.20
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推广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二、加强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20.07.07
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并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
发布时间:2020.04.05
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 ......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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