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1条 用时0.013秒
严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或林地,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
发布时间:2024.03.10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