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584
- 主题分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
- 发布机构:枣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0日
- 标 题:森林防灭火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森林防灭火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火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春节(向前延伸10天)至元宵节(向后推延10天)、清明节(前后一周)、“寒衣节”(前后一周)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凡属我区山林、林木(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严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或林地,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焚烧杂草、秸秆,进行烧烤、狩猎、放牧等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防火责任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森林高火险期,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林木(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各街道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在辖区内森林防火重点部位设立警示牌、宣传横幅等,防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逻和监控,责任到人。
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人员等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防止他们进山玩火和放火。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
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六、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引起森林火灾,或因防火措施不落实、扑救措施不得力,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故意妨害森林防火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枣庄高新区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