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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号))第5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三)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四)办......
发布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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