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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
发布时间:2025.05.21
五、监督途径(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电话:12389......
发布时间:2025.02.01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
发布时间:2022.02.02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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