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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分局组织部分民警参加了庭审旁听。 2019年12月21日原告靳某某在兴仁派出所门口,以民警记录其车牌号为由无事生非、无故滋事,用手机贴近兴仁派出所民警面部近距离拍摄视频。分局经研究后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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