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远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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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4
3月23日,靳某某诉高新分局行政处罚案,在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光远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分局组织部分民警参加了庭审旁听。
2019年12月21日原告靳某某在兴仁派出所门口,以民警记录其车牌号为由无事生非、无故滋事,用手机贴近兴仁派出所民警面部近距离拍摄视频。分局经研究后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靳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靳某某不服,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局接到薛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局领导高度重视,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局局长林志强亲自听取汇报,指示孙光远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前,孙光远副局长多次召集法制大队、兴仁派出所有关同志听取该案情况,全面研究被诉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案件材料,亲自审定答辩状、举证、质证材料和辩论意见,研究制定应诉方案,并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庭上,孙光远副局长代表分局就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办理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提出答辩,陈述意见。 整个庭审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安机关与相对人诉讼地位平等,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目前该案庭审阶段已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