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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买卖。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石料开采、加工的;或者矿山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被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均属于非法开采、加工行为。进行非法开采、加工行为的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3日内,按照生产设备、用电......
发布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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