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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石料行为的通告

来自: 时间:2020-06-10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石料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石料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石料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好矿山、土壤等生态环境,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我区蓝天、碧水、净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石料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采挖、破坏或买卖。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石料开采、加工的;或者矿山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被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均属于非法开采、加工行为。进行非法开采、加工行为的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3日内,按照生产设备、用电设施、附属建筑物“三拆除”标准,自行实施拆除作业,并将残留废料、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彻底;逾期未拆除的,区管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拆除费用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开采方自行承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后,区管委会将对私自接电、盗采石料资源、违法加工生产砂石石料,或者经营审批手续不全、无经营审批手续擅自加工有合法来源石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禁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的土地及其他土地上(耕地、林地等)擅自进行采挖、贮存矿产资源。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林地、耕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购、贮存和加工非法开采的石材、石子,一经查处,将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非法开采、加工石料行为提供电力、运输、机械设备和民爆物品。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以各种形式非法开采石料及加工砂石的、为非法开采石料及加工砂石充当“保护伞”或者对本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石料及加工砂石存在失职、渎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由区纪工委监工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开采、收购、加工、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如实举报非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