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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发布时间:2025.05.21
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 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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