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0-00088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 发布机构:供电公司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6日
  • 标  题:高新供电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高新供电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我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市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我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我部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实行组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及时将设备及人员隔离,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条有关部门对因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而造成集体或个人财物损失较大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而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 成立高新供电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重大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重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四)建立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各部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在组长或组长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组长职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本部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班组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重大事故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预案中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     

(二)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三)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四)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五)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六)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七)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二)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三)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四)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五)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六)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到:     

(一)电话报警和先期抢险     

1.迅速拨打公安110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配合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5.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二)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去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八条 事故现场要求:    

(一)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二)救援车辆应服从领导小组的调度,并按现场要求行驶和停放;     

(三)对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质,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防毒面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我部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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