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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高新区落实因灾因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对策建议

来自:高新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时间:2022-08-03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始终坚持“助推社会帮扶、开展温暖救助”的工作理念,开展政策宣传大走访行动,困难群众大帮扶行动,困难群众业务培训行动,积极响应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号召,忠实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所诉、所需、所盼,织密兜牢民生保障网,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一、高新区困难群众基本情况。高新区有城乡低保对象815户、1410人,城乡特困人员307人,经济困难老年人482人,孤儿5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7人,重点困境儿童19人以及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1980人。2022年以来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各类救助资金977.9万元。针对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实际,我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认真履行兜底保障职责,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各街道民政办村居社区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做到发现早、介入快、救助及时。加大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力度,发现因灾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三、各街道根据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科学灵活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的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灾害影响、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提高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认真做好数据比对和走访摸排,充分发挥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监测预警作用,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四、救助保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与挑战。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社会救助机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显露出一定问题,提出一些社会救助机制对策建议。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机制保障兜底的功能,不仅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强化社会救助机制的抵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要求。

    (一)完善社会救助立法,促进社会救助机制运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社会救助规范化、制度化的体现,也是促进社会救助机制运行的关键。《社会救助法》的立法任务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指导思想,明确国家责任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各类低收入群体、临时陷入急难状态的群体扩展。因此,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独立的《社会救助法》,出台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加以规定。

    (二)整合社会救助项目,理清边界。在现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框架下,整合社会救助项目,解决社会救助机制出现的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交叉重叠,以及空白的现象。重新理清各社会救助子项目间的关系,避免社会救助子项目发挥作用时需要其他子项目辅助或者出现功能转接的现象,实现子项目单独运行,与其他子项目紧密衔接,提高社会救助实施的效率和效果。

    (三)整合社会救助项目。在整合社会救助项目,理清边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我国关于社会救助的相关立法工作,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出台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具有更高法律效应、应用性更强的独立性《社会救助法》,使得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四)增强社会救助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强社会救助法律的可操作性,细化和补充社会救助法律条款,强化条款使用的便捷性和明确性。构建安全、完整、有效的社会救助法律网,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注重社会救助功能在抗击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的作用。

    (五)健全社会救助应急管理机制,增强灵活性。应急管理机制应区分常态与非常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现有社会救助机制尚未建立独立的应急系统。构建社会救助的应急系统可以及时反应并采取行动保护困难群众,防止因反应迟缓、效率低下而造成社会救助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