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第二季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摘要:
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豆薏米杏仁粉、葛根木瓜魔芋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是:SC21410000443042110、SC2140000443042108,该企业具体经营地址为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北于村BRT向东1000米路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移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河南阿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薏米杏仁粉(生产日期:2021-09-23)、葛根木瓜魔芋粉(生产日期:2021-09-25)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上述两种食品中霉菌CFU/g项目,均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红豆薏米杏仁粉、葛根木瓜魔芋粉”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C21410000443042110、SC21410000443042108)检验结果告知达给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苗长森,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异议申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但对该单位提出的检验方法异议不予认可,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函。2022年02月11日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到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处理。经查明: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不合格“红豆薏米杏仁粉、葛根木瓜魔芋粉”的违法行为。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显示,该单位在收知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发送了召回公告,经查证该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消费完毕,未能召回到该产品。该涉案产品生产销售了96盒,共计违法所得48元。
二、核查处置过程
(一)检查排查情况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在向该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先后对该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验收、投料、销售等记录台账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企业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立即开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为企业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谨,没有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造成的。我局已责令该企业加强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的管控,严格按照相关生产加工标准和工艺组织生产。
(二)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本条前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批次产品涉案货值较小,且在案件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本案作出如下拟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圆整(¥:48.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圆整(¥:6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零肆拾捌圆整(¥:65048.00元),上缴国库。
三、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产品召回难。本案中不合格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待产品抽检结果出来后,购买的产品往往已经消费完毕,很难再对全部产品进行召回。本案中,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除去作为抽检样品和企业留样样品的,其余产品已经全部消费。
四、核查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警告;
(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罚款。
五、案件评析及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对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豆薏米杏仁粉、葛根木瓜魔芋粉不合格案件办理,对周边心存侥幸的食品生产企业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