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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

来自: 时间:2019-03-11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b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近10内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1、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准入条件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企业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一年度净利润600万元以上,三年净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a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b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c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d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e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c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d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原则上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1%,不低于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经营良好,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

1、在本区(市)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区(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自1亿元开始,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但最多不超过3家。设各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基准利率4倍),下限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已短期为主,6个月以内,一般不超过1年。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各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