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小餐饮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 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小餐饮申请登记,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登记证管理
第十六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或者小餐饮名称、负责人(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号、登记证编号、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或者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第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证编号由 “小餐饮C”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如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为“小作坊Z0102*****”、小餐饮登记编号为“小餐饮C0102*****”。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打证系统打印证书。如使用自行开发的打证系统,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数据,保证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信息的统计查询。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条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原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小餐饮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延续申请表;
(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有效期自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小餐饮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五)小餐饮依法取得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登记管理的小餐饮名单,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小餐饮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2.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表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延续申请表
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补发申请表
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申请表
6.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7.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不予登记决定书
9.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1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报告
11.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改进表
1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格式
附件1
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者签名)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二、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填写详细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三、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四、填写“经营项目”,应在对应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制售类项目可单选也可多选,销售类项目不能单独选择,只能是选择制售类的同时选择销售类项目。
提交资料名称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保证申明
经营者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经营者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
| ||||
经营地址 |
__________市 县(区)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 | ||||
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
负责人(业主)姓名 |
| ||
身份证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场所面积 |
|
就餐座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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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
应体检人数 |
| ||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项目 |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及自制生鲜乳饮品);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
受理意见:□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
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规定条件 □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 组长签字: | ||||
登记机关审批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印章) |
附件2
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
| |||||
登记证编号 |
|
批准时间 |
| |||
变 更 情 况 | ||||||
项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事项 | ||||
经营者名称 |
|
| ||||
经营地址名称 |
|
| ||||
经营地址 |
|
| ||||
经营种类 |
|
| ||||
|
|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者意见 |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申请延续。
签名(盖章) |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符合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3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延续申请表
生产经营者 名称 |
| |||
登记证编号 |
|
批准时间 |
| |
经营地址 |
_______市 县(区)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种类(按原登记证填写) |
| |||
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
□是 □否 |
变化情况: | ||
生产经营者意见 |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申请延续。 生产经营者(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符合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4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补发申请表
生产经营者名称 |
| ||||
登记证 编号 |
|
批准时间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补证理由: | |||||
生产经营者意见
|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申请补发。
生产经营者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符合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5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申请表
生产经营者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
登记证编号 |
|
有效日期 |
| ||||
邮政编码 |
|
发证日期 |
| ||||
经营种类 |
| ||||||
注销情况 说 明 |
| ||||||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申请注销。 生产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审批意见: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
备注:申请注销的应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交回,若丢失的,应说明情况。
附件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 )受字[ ]第 号
:(经营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决定。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受字[ ]第 号
:(经营者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申请,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对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不予登记决定书
( )未准字〔 〕第 号
:(经营者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现决定不予登记。理由:
对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经营者名称:
经营项目:
经营地址: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核查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2.本表共七个大项19个小项,对每一个检查小项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核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检查项目的核查情况,填写该项的核查结论。
3.“核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核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二、判定原则
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判定原则如下:
1.符合
(1)当全部项目的核查结论均为符合的;
(2)初次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但期限内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
2. 基本符合需整改 当任何1个至5个项目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
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5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原核查组对整改部分核查确认并签字;
3. 不符合
(1)当任何一个项目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
(2)5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
(3)初次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核查 项目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结论 |
核查记录 |
一、 人员管理
|
1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放置在醒目位置。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2 |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二、 场所清洁 |
3 |
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距离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4 |
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5 |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6 |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设置在厨房内。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7 |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三、 原料查验
|
8 |
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留存进货票据。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9 |
8.食品添加剂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应符合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公示使用情况。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四、 加工过程 |
10 |
食品处理区和非食品处理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11 |
制作、盛放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12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五、 设备设施及清洗消毒
|
13 |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14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15 |
具有餐、饮具清洁、消毒、保洁的设施或者措施,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安全、无毒、洁净的餐饮具。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六、 专用设施 (适用于冷食和自制饮品) |
16 |
应设置专间或专区。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17 |
专区(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配备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冷藏设施,设置操作人员洗手、消毒设施。专间(专区)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七、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控制 |
18 |
预包装食品销售:设置食品销售专区,清洁卫生,标识明确。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应当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19 |
散装食品销售:1.对有温度要求的,应符合上款要求;2.配备安全、卫生、无毒的专用取放工具及容器。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组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于 年 月 日对 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共计查出: 1.符合项 项。
2.基本符合项 项,分别是(填序号):
3.不符合项 项,分别是(填序号):
经综合评价,核查结论如下: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
核查人员(分别签名):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注:1.□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2.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可只填序号。
附件11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改进表
生产经营者名称: |
经营地址: | ||
生产经营品种(项目): |
联系人: |
电话: | |
整改完成日期: | |||
序号 |
改进项内容 |
改进核查结论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经核查,改进核查结论如下: □ 整改后符合 □ 整改后不符合 □ 逾期未整改,不符合
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此表适用于现场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单位;2.现场核查整改项目5日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原核查组核实后填写。
附件12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格式
枣庄高新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了更好地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高新区食品生产实际,建立信息互联共享、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风险,分级监管,责任分明”的原则,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食品生产企业的突出问题,保障食品生产安全。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监管范围
1、较大型企业、肉制品、生食水产品、食用植物油等为监管重点。
2、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企业。
3、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为重点检查项目)
1、生产环境条件
1.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结果
*2.1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3、生产过程控制
3.1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3.2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3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3.4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3.5使用新食品原料应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6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3.7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3.8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9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3.10未发现原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3.11有温度、湿度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进行监测并记录。
3.12生产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13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
3.14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4、产品检验结果
4.1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4.2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4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4.5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5、贮存及交付控制。
* 5.1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5.2原辅料与食品添加剂分隔放置,食品添加剂贮存做到专人专柜(专库)。
5.3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5.4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5.5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5.6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5.7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6.1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6.2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6.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6.4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7、从业人员管理
7.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7.3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7.4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7.5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8.2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8.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9.1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9.2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9.3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10、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10.1企业是否向山东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
10.2企业是否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等
10.3企业是否按要求实现追溯功能。
四、监管措施
(一)信息共享,实施协同监管
充分利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监管信息,及时掌握辖区食品生产主体资质基础信息、风险等级、日常检查、系统后台的管理信息等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风险控制,分类分级监管
开展年度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工作,综合考虑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投诉举报、稽查处罚等情况,开展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1、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原则
分级分类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生产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
对食品生产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食品类别、生产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及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较低风险)、C级风险(中等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确定,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2、监督检查要求
(1)检查频次及检查项目:
检查频次:依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但全年不少于1-2次。
检查项目:监管重点中(二)检查内容的全项目检查与*重点检查项目抽查相结合,辖区分局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
(2)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飞行检查为主、告知检查为辅的方式,综合运用全项目重点检查、部分项目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检查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其他检查内容,但每家生产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实现所有检查项目全覆盖。
跟踪检查:主要针对前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实施的现场检查。
(三)社会共治,诚信自律管理
一是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纲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1、协会服务项目: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收集各项规定落实中的共性问题以及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反馈。
2、第三方检测机构项目:逐步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评估。
(四)风险防范,实施动态监管。
对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分析评价,实施预警及专项监管。一是发挥食品抽检和风险监测作用,主动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筛选、分析、评价,向辖区企业发送预警消息;二是做好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预判,发送预警,提醒企业引起重视,控制风险;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食品经营监管,进一步推进食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依据 |
监管 对象 |
监管内容 及要求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 |
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
|
2 |
食品小作坊监管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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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 |
检查是否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
|
枣庄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了更好地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实际,建立信息互联共享、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食品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风险,分级监管,责任分明”的原则,加强食品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补短板、破难题”,解决食品经营单位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食品经营安全。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等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监管范围
1、学校食堂。
2、养老机构食堂及其他食堂。
3、小餐饮。
4、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5、有现场制售经营项目的超市(含便利店)、商场、食品店。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有关合法资质
(1)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项目符合。
(2)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核定地址相符合。
2、机构人员
餐饮单位、销售者是否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及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
3、设施设备
(1)餐饮单位维护设施(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通风排烟)是否符合要求;
(2)餐饮单位工具、容器和设备(设备配置、材质、标识
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4、查验及记录
(1)销售者是否有供货商食品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
明,并核对证照有效期和经营范围等内容;
(2)销售的食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疫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销售者是否有采购凭证,包括发票、送货单据和购物凭证,且账物相符;
(4)销售者是否有食品进货台账,是否登记齐全,符合要求
5、食品检查
(1)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感官检查、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餐饮单位是否使用违禁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和水产,以及其他违禁食品);
(3)是否按照食品标签要求的存储条件摆放食品;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
(5)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货架上的食品标识内容是否齐全;
(6)散装食品是否按规定的环境设备要求存放、销售;
(7)散装食品的感官无异常;
(8)散装熟食的专间销售是否符合要求;
(9)是否存在经营使用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结果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成死因不明畜禽和水产、有毒动植物,以及其他禁止食品品种;
6、采购、储存及设置布局
(1)餐饮单位贮存场所(防四害设施、环境卫生、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2)餐饮单位食品存放(分类分架、有毒物品、废弃物品)是否符合规定;
(3)销售者库房场所环境是否清洁;
(4)食品销售者食品库房内是否设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计、湿度计;
(5)销售者库房制冷设备运转及维护情况是否正常,库房温度是否符合贮存食品温度要求;
(6)食品运输单位是否有相应符合冷冻冷藏的设施。
7、烹饪加工
加工过程(烧熟煮透、煎炸油脂、菜肴饰品、冷却冷藏、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8、专间操作
环境条件(空气消毒、工用具消毒、手部消毒、环境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9、清洗消毒
(1)设施设备(清洗设施、消毒设施、保洁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2)餐具卫生(洗消过程、餐具保洁)是否符合规定;
(3)集中消毒餐具(执照证明、餐具包装、餐具卫生)是否符合规定;
10、集体配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标签标识、温度控制、保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11、设备器械、自检管理及人员资质。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设备器械(场所设备、器械试剂);自检管理(制度执行、自检记录、后续处置);人员资质(资质证明、技能操作);委托检验等是否符合规定;
12、临保管理
食品销售者是否设置临保食品区域或专柜。
13、过期处置
(1)食品销售者是否履行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责任;
(2)食品销售者是否履行过保质期食品销毁退市责任。
14、市场主办方责任
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15、商贸企业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进销货台账是否登记齐全符合要求。
16、熟食店
(1)熟食经营户是否经营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熟食经营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7、展销会举办方
展销会主办方是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资质情况,告知参展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18、食品储存单位
食品储存单位食品进出库台账是否登记齐全,符合要求。
四、监管措施
(一)信息共享,实施协同监管
及时掌握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资质信息、监管信息,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失信名单、守信名单等内容。组织开展跟踪检查,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风险控制,分类分级监管
开展年度食品经营企业分类分级工作。综合考虑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投诉举报、处罚等情况,开展辖区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1、食品经营企业分类分级原则
(1)餐饮经营单位量化等级划分原则
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量化等级评定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②动态等级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绿色大笑、黄色微笑、红色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③年度等级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④监管部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对照《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评分表》项目,参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进行打分,不符合项目不得分。
⑤监管部门根据一个统计年度内历次(≥1次)的动态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年度等级评定。评定标准:按照百分制计算,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评价结果为优秀;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下至75分(含75分),评价结果为良好;评价分数在75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评价结果为一般。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分别实施评定,并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确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即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3)食品销售单位分类分级原则
食品销售单位分类分级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监督检查频次
监管部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在上级有专项检查行动通知要求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飞行检查为主、告知检查为辅的方式,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重点项目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
全项目检查、重点项目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所有适用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重点内检查跟踪检查:主要针对前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实施的现场检查。
(三)社会共治,诚信自律管理
一是积极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纲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与监督抽检法定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合作,规范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风险防范,实施动态监管。
对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分析评价,实施预警及专项监管。一是食品抽检和风险监测作用,主动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筛选、分析、评价,向辖区企业发送预警消息;二是做好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预判。发送预警,提醒企业引起重视,控制风险;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食品经营监管,进一步推进食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食品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
监管 事项 |
监管依据 |
监管 对象 |
监管内容 及要求 |
备注 |
1 |
食品流通监管主体监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检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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