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关于提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审批实施机关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措施
(一)精简并明确审批环节。1.原审批环节:企业申请名称向财政局提交材料→财政局现场考察审批→发放证书→企业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2.现审批环节:企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局提报所需全部材料→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3.全部资料网上比照核对无误后,最后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代理记账许可证送达至企业,完成企业零跑腿的目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
(二)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1.原审批时限为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子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现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提高透明度的措施。在枣庄高新区官网对外公示。
五、监管措施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应的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强化申请机构资质管理
1.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条件为:(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需要验证的材料信息:(1)营业执照,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合法资质。(2)专职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入员不少于3名,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提供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专职从业人员,且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证书查询系统查验相关证书的真伪。(3)书面承诺,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需查验承诺的真实完整。(4)业务内部规范。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比照相关标准版本查看业务内部规范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过程监管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子以解释,在针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履行上述义务。
2.备案情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审批机关通过全国代记账管理系统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并对纸质材料进行备案保存。
3.执行制度及执业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代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等。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代理记账业务开展中是否符合业务内部规范,是否遵循并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是否真实合法。
(三)严格违法违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行为的处罚措施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2.存在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撒销或撤回的情形,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3.如果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下列情形:(1)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有人员信息变更,分支机构未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登记;(4)未履行义务;(5)未及时进行年度备案;(6)作出不实承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子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部门联动。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引导规范经营。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作要求,将逾期备案或者不备案、违规经营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单位,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子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联合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共管
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对相关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和公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监管程序
(一)落实检查工作。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机选取检查企业和相关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备案。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分析,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投诉人保密。
七、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在积极推行代理记帐资格审批信息化和“零跑腿”服务的基础上,建立与工商等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信息,对没有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从事代理记账的,督促企业及时取得代记账许可证,并将情况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督促,帮助并促使企业及时取得许可合法规范经营。
(二)社会共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九、监管部门及科室(单位)
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综合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
0632-869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