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618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枣庄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08日
- 标 题: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机构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受理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六、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免于提供,由审批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
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6、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容缺受理
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以下容缺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在审批前补齐材料。
1、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办理程序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证件有效期
长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消防业务受理B16号窗口
(2)咨询电话:0632-863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