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5-01422
  • 主题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2月19日
  • 文  号:枣环高行审〔2025〕B-13号
  • 发文时间:2025年12月19日
  • 标  题:关于山东极电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NBH11电池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山东极电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NBH11电池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极电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NBH11电池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扩建,位于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光明大道杨裕风景区十字路口路西20米路南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面积,总投资13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本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及公辅、环保工程,实施扩建并进行技术改造。本项目新增1台BSB激光焊接机、1台自动涂胶机,并对现有部分设备工艺参数进行优化,对3#模组产线与2#PACK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完成后,现有2条BE13电池包产线(包括3#模组产线与2#PACK产线)将被改造为NBH11电池包生产线。项目建成后,现有BE13型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产能由15万套/年减少至10万套/年,新增NBH11型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产能22.5万套/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7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新增1台BSB激光焊接机配套焊烟净化装置,产生的少量焊烟经焊烟净化装置过滤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VOCs、颗粒物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制浓度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保证雨污分流,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分区防渗防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应对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降噪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焊烟净化器收集的烟尘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次品电池收集后交专业单位处理;废包装物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须组织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设施、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七)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危废间等重点区域落实防渗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例行监测。

(八)该项目运营后,有组织VOCs应控制在:0.228t/a以内。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重新审核。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五、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本批复自始自然作废。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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