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5-00195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7日
  • 标  题:高新区企业环保整改技术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高新区企业环保整改技术指南

、企业环保整改技术指南

(一)厂区总体环境要求

1、 厂区内要做到雨污分流;厂内路面硬化,及时洒水降尘;

2、 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无有毒有害或不良气味,视线范围内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随意堆放的杂物。

3、加强厂区绿化,达到美化环境和抑尘降噪的作用。

(二)车间环境要求

1、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周围墙壁无油污,如不达标需要重新刷涂料;

3、原材料区、生产区、安装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4、车间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感官上无明显扬尘,无刺激性气味。

(三)大气污染物治理要求

1、锅炉食堂大灶要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吨以上的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2、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要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3、在厂区内部物料进行装卸、堆放、转运等过程中,要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或其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的,要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要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5、原辅材料要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要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6、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要加强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等状况的发生。

(四)水污染物治理要求

1、要做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要先收集沉淀处理或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

2、根据水污染物产生的种类、数量的不同,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做好防腐、防渗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能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要使用清洁生产工艺。严禁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4、要按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

5、要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五)噪声污染治理要求

1、使用低噪声设备。

2、采用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音污染。

(六)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要求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使用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4、要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硬化,干净整洁,做到防雨、防晒、防渗、防火等;危险废物要分类分区进行存放,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要黏贴符合标准的危废标签;室内上墙危废管理制度和危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建立危废台账;门外挂有危险品标识牌

(七)正确认识“散乱污”企业

1、什么叫“小散乱污”企业?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小散乱污”企业有以下三个特点:

  (1)规模小,工艺差。多数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铸造、碳素生产、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2)分布散乱。多分布于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位置较为隐蔽。该类企业在分布上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不在工业聚集区内,且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企业。

3)污染环境。可分为涉气超标排“污”企业与涉水超标排“污”企业。该类企业无任何污染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或者河流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小散乱污”企业有哪些危害?

  一是噪声污染。企业因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为了逃避监管部门往往在夜间暗自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刺耳噪声会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二是大气污染。在无排污设施的情况下直接向空中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包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三是水体污染。向水体中排放过量的氮、磷等元素,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中有汞、铬、铅等重金属元素以及砷、镍、苯胺和其他的多环芳香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不仅污染河流,还会渗入到土壤中,日积月累造成难以修复的污染。

3、我区对“小散乱污”企业采取什么措施?

  我区对“小散乱污”企业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和小加工厂,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予以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土地、规划等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完善手续后恢复生产。

三、法律责任(部分)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2、以各种形式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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