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469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3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31日
  • 标  题:高新区企业环保整改技术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高新区企业环保整改技术指南

一、枣庄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评办理工作流程

(一)审批范围

属于县区级环保部门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主要指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具体依据文件有:

1)《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17号)

2)《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 

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枣环发[2015]11号)。

(豁免审批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企业办理环评必备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先取得土地预审意见或两书和规划选址意见。租赁厂房建设的必须位于工业用地上。

2.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订本中的允许类和鼓励类项目,并具备立项条件。

3.项目符合枣庄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5.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项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的,必须符合枣庄高新区总量控制要求。

7、能达防护距离要求具体参照各行业标准。

(三)环评办理程序

1、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中项目分类,确定项目环评等级。属于登记表类的项目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山东省环保厅网站)中自行注册登记备案,自行打印登记备案回执,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2、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累的项目,经高新区环保局初步审查同意后,企业可自行联系环评公司进行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已建成投产项目需联系监察大队进行处罚,出具《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4、已建成投产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项目单位需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承诺书及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一并报送高新区环保局备案。

5、环评报告中明确需要申请总量的项目(可咨询环评公司,大部分为使用锅炉或有外排废水的项目),需到环保局项目科申请总量确认书;

6、以上材料均可装订到环评报告中一同报送高新区环保局项目科(纸质版2本、信息公开版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7、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一般为报告书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后的文本经专家签字认可后报送至高新区环保局项目科。

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0、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环评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二、企业环保整改技术指南

(一)厂区总体环境要求

1、 厂区内要做到雨污分流;厂内路面硬化,及时洒水降尘;

2、 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无有毒有害或不良气味,视线范围内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随意堆放的杂物。

3、加强厂区绿化,达到美化环境和抑尘降噪的作用。

(二)车间环境要求

1、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周围墙壁无油污,如不达标需要重新刷涂料;

3、原材料区、生产区、安装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4、车间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感官上无明显扬尘,无刺激性气味。

(三)大气污染物治理要求

1、严禁建设燃煤锅炉。锅炉和食堂大灶要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吨以上的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2、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要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3、在厂区内部物料进行装卸、堆放、转运等过程中,要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或其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的,要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要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原辅材料要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要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要加强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等状况的发生。要制定应急预案。

(四)水污染物治理要求

1、要做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要先收集沉淀处理或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

2、根据水污染物产生的种类、数量的不同,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做好防腐、防渗处理。具体措施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建设。处理后的废水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要进入污水处理厂并签订处理协议;条件不具备的要处理达到中水回用标准后回用于生产或厂区绿化,不得外排。

3、要使用清洁生产工艺。严禁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4、要按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

5、要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噪声污染治理要求

1、使用低噪声设备。

2、采用隔音、吸音、减震、音屏障等措施降低噪音污染。

(六)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要求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使用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高新区环保局和枣庄市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4、要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硬化,干净整洁,要做到防雨、防风、防晒、防渗、防火等;危险废物要分类分区进行存放,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要黏贴符合标准的危废标签;室内上墙危废管理制度和危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建立危废台账;门外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并挂有危险品标识牌;危废库建设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七)正确认识“散乱污”企业

1、什么叫“小散乱污”企业?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物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为“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有以下三个特点:

  (1)规模小,工艺差。多数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2)分布散乱。多分布于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位置较为隐蔽。该类企业在分布上不符合我市的产业布局规划、不在工业聚集区内,且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企业。

3)污染环境。可分为涉气超标排“污”企业与涉水超标排“污”企业。这类企业无任何的污染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或者河流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 “小散乱污”企业有哪些危害?

  一是噪声污染。企业因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为了逃避监管部门往往在夜间暗自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刺耳噪声会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二是大气污染。在无排污设施的情况下直接向空中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包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其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是雾霾的主要成因。而挥发性有机物在阳光的照射下与汽车尾气结合后造成臭氧污染,臭氧会对人的呼吸道造成灼烧。三是水体污染。向水体中排放过量的氮、磷、钾等元素,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中有汞、铬、铅等重金属元素以及砷、镍、苯胺和其他的多环芳香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不仅污染河流,还会渗入到土壤中,日积月累造成难以修复的污染。

3、我区对“小散乱污”企业采取什么措施?

  我区开展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小散乱污”企业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和小加工厂,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土地、规划、质检等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完善手续后恢复生产。对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引导迁入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 

三、法律责任(部分)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以各种形式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转让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予以处罚。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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