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3-00613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图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枣庄市生态环境高新区分局

执法机构设置:执法监测

办公地址: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

联系方式:0632-8693708

电子邮箱:zzgxqhbj@163.com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等。

(二)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执法职能。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依法对高新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四)参与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执法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制定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规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开展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六)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开展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勤联动执法检查。

(七)负责对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开展情况进行稽查。

(八)在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九)依法查处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业务科室移交的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案件线索。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等。

   四、执法程序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电话投诉: 0632-8693708

    邮箱投诉: zzgxqhbj@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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