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2-00052
  • 主题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08日
  • 标  题:关于燃油汽车、摩托车、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燃油汽车、摩托车、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关于燃油汽车、摩托车、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山东泰宇山和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对你公司报送的《燃油汽车、摩托车、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项目位于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复兴路1778号镇东产业园3号院,属于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9098.09m2,总建筑面积18390m2;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拆解小型传统燃油汽车15000辆、中大型传统燃油汽车2500辆、摩托车2000辆、小型新能源汽车200辆、中大型新能源汽车300辆的拆解能力。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为:2206-370491-04-01-746126。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枣庄高新区城市发展规划要求。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能满足环保要求,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

二、项目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产生生产废水,无废水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保持车间密闭,拆解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

废油液、制冷剂抽取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采用“负压收集+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处理,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环境管理。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油气回收及制冷剂回收工序密闭,拆解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安全气囊、废动力蓄电池、可回用物件做为产品外售相关单位;其他不可利用物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相关单位;费燃料油、废油液、废防冻液、废洗涤液、废制冷剂、废铅蓄电池、废滤清器、废液化气罐、废石棉件、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含汞部件、废密封胶、废尾气净化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润滑脂、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已被豁免但仍按危废管理,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分区防渗的设计要求,做好车间拆解区、报废汽车堆场、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化粪池等重点防渗区域的运行管理工作。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7、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颗粒物、VOCs的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1t/a、0.046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审。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六、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则本文自然作废。

七、张范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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