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113
  • 主题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1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16日
  • 标  题:关于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中药渣能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工程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中药渣能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工程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

经审查,对你公司报送的《中药渣能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工程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位于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泰山北路以西,广润路以北,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2301.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淘汰现有生物质锅炉2台,新增滚筒烘干生产线1条、生物质燃气锅炉1台、气化炉2台;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为:2111-370491-07-02-176879

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能满足环保要求,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

二、项目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软水站浓水、锅炉连排水、脱硫塔废水、药渣压滤水全部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排入薛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滚筒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低氮燃烧1+SNCR1+旋风除尘+布袋除尘1”处理,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2+SNCR2+布袋除尘2”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汇总后经碱喷淋处理后经50m排气筒(P1)排放,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3、运营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20)及修改单的要求。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与烘干药渣一起输送进入气化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气化炉碳渣外运综合利用。

5、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二氧化硫3.812吨,氮氧化物11.492吨,颗粒物1.627吨,挥发性有机物0.407吨。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四、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审。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七、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则本文自然作废。

八、兴仁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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