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033
  • 主题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标  题:关于山东侗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啤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山东侗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啤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

 

山东侗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对你公司报送的《啤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1. 项目位于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袁庄村枣曹路路北、枣临路路南,占地面积8208平方米,建筑面积2732平方米,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年产950t/a啤酒生产线,配套设置1台0.5t/h燃气锅炉,建成后可达到年产啤酒950t/a的生产规模。

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20-370491-15-03-090769。

  1. 项目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燃烧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

入仓、投料、风选、筛选、破碎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重点控制区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房封闭建设污水站各池体密闭建设,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限值;

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3416.1-2018)表2一般保护区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和周围农田浇灌,严禁外排。要做好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3、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UV灯管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建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控制在0.026t/a、0.043t/a、0.009t/a。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措施,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7、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则本文自然作废。

    六兴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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