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076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高新区公安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标 题:枣庄高新区公安分局“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高新区公安分局“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 革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方式,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内部抽查模式,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是指枣庄高新区公安分局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抽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政府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之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不替代专业性检查,不替代职能部门监管。
第四条 分局牵头部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统筹安排抽查,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
第六条 遵照“公平公正、公正透明、规范合法”的原则,公开检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
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
第九条 有关单位要依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分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分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并可根据地理区域、管辖层级、检查对象类型、经营范围等条件进行检索。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定执法检查人员,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自动随机匹配,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通过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不允许更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
第十六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每年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七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如实注明。
第十八条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对抽查事项、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按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的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以外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其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内部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