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0-00008
  • 主题分类:事项划转清单
  • 发布机构:公安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19日
  • 标  题:枣庄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户口登记
(一)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随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
办理流程: 
1.由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直系亲属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见样表);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办理流程: 
由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三)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随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4.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5.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
办理流程:
1.由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直系亲属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四)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所需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
2.   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的,提供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
3.   父母双方为华侨的,提供国外定居证件、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4.   亲属关系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由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直系亲属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五)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由新生儿监护人、直系亲属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六)收养子女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养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办理流程:
1.由新生儿养父、母或者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七)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所需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办理流程:
由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八)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所需材料: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九)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所需材料: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十)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所需材料: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所需材料: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十二)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十三)回国(境)定居落户
所需材料: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由本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加入中国籍落户
所需材料: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由本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办理流程:
由本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刑满释放(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2.释放、假释或监外执行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由本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七)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办理流程:
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户口注销:
(十八)死亡注销
所需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丢失的由办理人声明);
2.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
办理流程:
由户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十九)参军入伍注销
所需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办理流程:
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二十)出国(境)定居注销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含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外国使领馆签发的文件)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办理流程:
由本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三、户口迁入
(二十一)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5.迁往城镇的,投靠人同户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十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
1.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档案或亲属关系司法公证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的不需出具);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十三)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1.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同上);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见样表);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十四)投靠其他亲属(限未成年人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所需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由户主或监护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二十五)收(寄)养迁移
所需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办理流程:
由户主或监护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二十六)居住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十七)租房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本地缴纳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见样表);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十八)人才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枣庄市公安局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畅通人才落户工作实施细则》(枣公发[2018]37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省外、省内未上线省系统的地市迁入户口的,当日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已上线省系统的地市、本市内迁入户口的,当场办结。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二十九)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三十)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所需材料: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三十一)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迁入)
所需材料: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限省内);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省外、省内未上线省系统的地市迁入户口的,当日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已上线省系统的地市、本市内迁入户口的,当场办结。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三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所需材料: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限省内);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省外、省内未上线省系统的地市迁入户口的,当日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内已上线省系统的地市、本市内迁入户口的,当场办结。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四、户口迁出
(三十三)持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办理流程:
1.迁往省外的,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迁往省内的,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三十四)大中专学生招生(迁出)
所需材料:
1.   录取通知书;
2.   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迁往省外的,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迁往省内的,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三十五)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出)
所需材料:
1.   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   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迁往省外的,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迁往省内的,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三十六)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迁出)
所需材料: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迁往省外的,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迁往省内的,直接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字的委托声明。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三十七)变更姓氏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三十八)变更名字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三十九)更正曾用名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公民过去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过姓名的相关证件、簿册(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四十)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办理流程: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受理。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一)其它人员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受理。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四十二)变更更正民族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3.公民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受理。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四十三)变更更正性别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公民性别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受理。受理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四十四)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变更(含变更户主、婚姻状况、监护人、籍贯、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兵役状况、身高)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① 变更户主的,需原户主申请;原户主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注销的),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顺序指定;户内成员如有不同意见的,需全户成年人共同签字确认;
② 变更婚姻状况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③ 变更监护人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村(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
④ 更正籍贯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因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变更籍贯的,提供相应收养(解除收养)证明;
⑤ 变更服务处所的,提供单位证明或工作证、无工作单位声明;
⑥ 变更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明;
⑦ 变更兵役状况的,提供退伍(转业)证或未服兵役声明;
⑧ 变更身高的,依据个人申请直接办理。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户主或直系亲属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2.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有抚养权一方申请并提供相应抚养权证明。
六、户籍证件
(四十五)申领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限首次申领);
2.原居民身份证(限到期或损坏换领);
3.丢失补办的由本人直接申请。
办理流程:
1.首次申领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除首次申领外,市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均可办理丢失、到期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四十六)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本人直接申请。
办理流程:
市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均可异地办理丢失、到期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四十七)临时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办理流程:
由本人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到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申领。分(市)局户政部门或配备制证设备的派出所当场制发。
(四十八)补(换)领居民户口簿
所需材料:
原居民户口簿(丢失补办的不需提供)。
办理流程:
1.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主签字的委托声明及户主居民身份证。
3.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家庭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公安机关说服教育无效的,可以凭该家庭成员书面申请,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相关情况。
(四十九)补(换)发《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过期换发的需提供原《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
办理流程:
1.到原签发机关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原《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上有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位成年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携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上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声明。
(五十)边境通行证
所需材料:
1.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见样表);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申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办理流程: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五十一)设立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单位申请;
2.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办理流程:
由协管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流动人口居住证
(五十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所需材料: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并采集照片和指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2.由本人到居住地所属区(市)受理点申领,各区(市)受理点:市中区文化路派出所、薛城区凤鸣湖派出所、峄城区榴园派出所、台儿庄区运河派出所、山亭区山城派出所、高新区兴仁派出所、滕州市北辛派出所。
(五十三)申报居住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见释义)。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互联网登录“山东民生警务平台”进行互联网申报。
(五十四)申领居住证
所需材料: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申报居住登记的,未登记的需申报居住登记后办理)。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手续齐全当场受理。配备制证设备的分(市)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当场制发。
八、出具证明类
(五十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条件:
公民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户口迁移,《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
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见样表)。
(五十六)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条件:
有户籍档案记录的证号变更。
办理流程:
由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见样表)。
(五十七)注销户口证明
所需材料: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条件: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见样表)。
(五十八)亲属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条件: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
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见样表)。
(五十九)临时身份证明
所需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领条件: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
办理流程:
1.公民因急需办理乘火车、长途汽车、住旅馆需要办理的,到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馆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
2.公民因参加考试需要办理的,到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
3.公民为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六十)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2.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申领条件: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查询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加盖户口专用章。
九、释义
(一)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落户至房屋所在地,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属于投靠落户的,提供亲属关系材料、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落户至原户口所在地,提供户口簿;
4.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接收证明。
5.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凭个人申请落户到所在区(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社区)集体户。
(二)亲属关系材料
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类法定证件和司法文书,以及记载并能够准确体现近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及相关公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合法稳定就业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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