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6-00165
- 主题分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枣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2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2月26日
- 标 题: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高应急防范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区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1.5 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事件由区管委组织应对,超出区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由区管委组织先期处置,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市、省、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6 响应分级
根据初判事故危害程度(大小)、影响范围、应急处置难易度(控制事态能力)、调动应急资源范围以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等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7 工作原则
1.7.1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现场指挥,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7.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区安委会、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7.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事发地街道和单位应立即向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7.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8 应急预案体系
枣庄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区级专项、部门与街道专项、企业专项,以及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及现场工作方案)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区安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及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的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成员: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街道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2 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即时状态,及时研究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救援实施情况,并对救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办理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组织办事机构
2.1.1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2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区专项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
(5)与相关部门、当地街道共同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 区应急管理局
应按规定做好事故的信息接收与上报工作,配合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2.4 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及区专项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与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的专项预案事故救援工作。
2.5 各街道
应当明确本级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2.6.1 现场指挥部成立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区专项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并到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请求枣庄市派出工作组指导。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 ”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 ”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迅速组织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并指挥实施。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2.6.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
(2)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开展。
(3)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区专项指挥部反馈突发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区专项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区专项指挥部调整响应级别。
2.6.3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以下应急工作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统一联动、协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减各工作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消防队伍、专职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 医疗救护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物资保障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它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区党群工作部(工会)、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人社)、保险、当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安抚及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 党群工作部(宣传)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管委会指定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7 人员代替
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由补位人或临时负责人代替。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收集
区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3.2 信息研判和会商
区专项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群众举报或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3.2.1 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3.2.2 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事故变化趋势。必要时,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2.3 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属实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响应。
3.3 预警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 Ⅰ级(特别严重)、 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1 Ⅰ级(红色)预警
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3.2 Ⅱ级(橙色)预警
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3.3 Ⅲ级(黄色)预警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3.4 Ⅳ级(蓝色)预警
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4 预警发布
3.4.1 预警发布主体
Ⅰ级(红色)、 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指挥部报区管委批准后发布。
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指挥部发布。
3.4.2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4.3 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或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5 预警响应
区专项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成员单位、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6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谁启动发布,谁变更解除原则进行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立即上报本系统上级;街道和区有关部门、119 火警和 120 急救中心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报告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报告分管副主任、主任、书记。
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性质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按规定时限分别向本系统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 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事故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 ”“先电话,后书面 ”“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 ”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事故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4.2. 1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4.2.2 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生产安全事故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及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4.2.3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故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补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急性职业中毒、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报告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街道相关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主管部门报告。
5.2 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专项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可能的影响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等级。对于事件本身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3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主要开展以下指挥协调工作:
5.3.1 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3.2 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3.3 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5.3.4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3.5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3.6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5.3.7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3.8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3.9 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人、区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5.4 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5 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6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5.7 医疗卫生救助
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现场防疫工作。
5.8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区专项指挥部应制定技术措施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区专项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5.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5.9.1 事故单位与事故发生地街道、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5.9.2 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5.9.3 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5.9.4 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5.10 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1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评估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5.12 新闻发布
区党群工作部(宣传)会同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经审定无误后组织媒体进行发布。
5.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完成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后,由区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及救援过程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权单位及时联系协调各相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 调查处理
善后处理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一般突发事件,并配合上级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6.4 恢复重建
区管委会统筹指导,事发地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受灾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6.5 调查与评估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 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从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 1. 1 力量编成: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区内生产企业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协助专业抢险队伍展开处置工作。
7. 1.2 调动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属地救援,邻近增援的原则,及时调遣区级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相关处置;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必要时临时征用各成员单位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跨区、市调动地方专业队伍增援时,由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区、市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要民兵预备役参与救援时,由区专项指挥部向区武装部提出用兵需求。
7.2 装备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区级行业部门、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全区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区相关行业部门、各街道根据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事故类型,兼顾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和行业规定,依据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库。依托省、市、区级专职救援队伍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库,应急物资的资金投入以被依托单位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为辅。
7.2.1 按照应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抢险救灾过程中
区专项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物资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
(1)需跨区域调用物资支援时, 由应急指挥部向市级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请求;
(2)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 ”的原则进行。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 ”的办法;
(3)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说明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4)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7.2.2 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2)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单位或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由事故发生地街道承担;
(3)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7.3 通讯保障
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平台,利用“互联网+ ”和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现场和影响区域的交通调流、管制以及治安工作,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交通)、事发地街道负责组织车辆配合人员及装备物资运输。
7.4.2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的用车保障工作,同时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应急救援人员的赴现场用车保障工作。
7.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街道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6 人力资源保障
区安委会建立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队伍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山东省非煤矿山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枣庄市矿山钻探应急救援队、交通运输领域应急救援组织、燃气应急救援组织、油气管道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的应急救援组织、其他行业救援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援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7.7 医疗保障
各级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掌握所属医院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等,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品供应的城市及来源等情况。
7.8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协调解决。区级、各街道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7.9 生活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加大生产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预案中涉及到的指挥人员,以及各成员单位、企业等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和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同时不断强化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操作规程,熟悉救援工作步骤,提高救援队伍专业救援能力。
8.3 演练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同时责成企业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模拟演练,检验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并经专家评审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应急局认为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区应急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2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