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129
  • 主题分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枣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标  题: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各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及《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高新区管辖区域内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工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区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管委会备案。

(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区应急委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

(1)对全区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4)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2办事机构

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应急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区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健)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区应急委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

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街道办事处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区管委会报告一般及以上预警信息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其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气象预警信息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气象)发布,其他预警信息由区应急管理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在不改变原来发布途径的基础上,同时通过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预警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防空警报、宣传车、电子显示屏、传单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当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主管部门报告。各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向区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补报。区应急管理局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同时向省应急厅、市应急管理局和区管委会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管委会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事发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接到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和区应急局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局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区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呈报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3.2.2预警响应

(一)Ⅲ级、Ⅳ级预警响应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启动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和部门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二)Ⅰ级、Ⅱ级预警响应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区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区有关部门的建议,区应急局提出处置建议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经区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审议决定。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以区管委会为主处置并启动区管委会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响应措施包括: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按照区领导安排派出工作组奔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区应急指挥机构派专人在指挥中心调度上报突发事件情况;通知其他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专兼职队伍集结增援准备;向市应急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Ⅲ级响应。以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应急厅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到指挥中心调度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派专业队伍支援;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3.Ⅱ级响应。由省应急厅作出应急指令,启动省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委领导靠前指挥,市应急委主任率副主任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命令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消防、武警、驻军、民兵预备役等队伍增援;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汇报,视情况发展申请增援;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度信息,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I级响应。省应急厅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利用全省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指挥机构调派其他市专业力量支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任务;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配合国家、省应急委或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对于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部门提出明确需求建议,区应急局报请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局)。

3.2.5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管委会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有关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工作。属于需要由市级组织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管委会直接或安排区应急委向市应急委报告,提请由市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市驻区单位与属地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6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综合协调其他各组的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指导相关单位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新闻发布,协调联络上级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门。

(2)应急处置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授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统计上报收治伤亡人员信息。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分工负责,加强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验证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宣传、广电、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民政、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公安分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区经济发展局(发改)、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局(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10)应急通信、气象、水文组: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协调运营商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气象)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城乡水务)负责河湖、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外办、侨办、台办)、公安分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党群工作部(文化和旅游、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区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分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区检察室)派人参加。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区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依程序提请市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7区域合作

区管委会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区管委会加强与毗邻区(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区应急委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区应急委接到报告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安排,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政府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社会救助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区党群工作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区管委会或区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组,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及时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单位)。

(3)区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应急局和区管委会报告。

3.3.4恢复重建

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市政府、区管委会的指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管委会或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区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街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共青团、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区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区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民政、林业和绿化、城乡水务)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各相关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并按区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保障到位。

建立区、街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民政)、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负责协调市卫生健康委、薛城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交通)、交警大队要在区管委会的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积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公安交警、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申办配备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确保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区公安部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党群工作部(新闻出版广电)协调区联通、区移动、区电信、区铁塔公司等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应急局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全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各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法制保障

区政法委(司法)组织推动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区贯彻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区、街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气象)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薛城区气象局沟通衔接,必要时建设我区有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城乡水务、水文)等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塘坝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及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区管委会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编制,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或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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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枣庄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