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012
  • 主题分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
  • 发布机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2月24日
  • 标  题:关于做好违规野外用火警示教育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做好违规野外用火警示教育的通知

各街道森防指,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且难于处置救助,居森林自然灾害之首。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森林火灾,多为烧田埂杂草、乱丢烟头、祭祀用火、燃放鞭炮等人为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当前进入森林火灾的高发易发期,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结合有关省市报道,区森防指办整理了一批森林防火关键期违规野外用火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教育广大民众引以为戒,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切实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确保森林防火季安全平稳。

 附:森林防火关键期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枣庄高新区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森林防火关键期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一、焚烧秸秆、焚烧垃圾

1、2021年1月13日10时许,蒲江县成佳镇村民高某某在万民村7组茶地里焚烧茶树杆,因焚烧地不远处就是山林,易引发火灾,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成佳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高某某进行了传唤和询问。经查,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高某某处行政罚款200元。

2、宜宾市屏山县中都镇某村,违法行为人周某租种土地将堆放其中的荒草、秸秆随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发火情,被翠屏县森林警察大队立案调查,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3、2021年1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吉史某某在宜宾市屏山县屏边彝族乡某村距离刘某某林地8.6米范围多点焚烧秸秆,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吉史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4、2021年1月26日13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美姑县尔合乡巡逻时发现吉库某某在木子达(小地名)的林地旁焚烧垃圾,随即到达现场制止,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询问,美姑县牛牛坝乡由木合村村民吉库某某对在野外违规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吉库某某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5、2021年1月25日,宜宾市高县文江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启动火案侦破快查快办机制,及时查获一名涉嫌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经查,袁某某于1月24日晚在自家耕地内点火焚烧干枯的包谷杆和杂草,并在点燃火后离开现场任由火势发展。袁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高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依法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6、2021年1月30日,美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督查森林防火过程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者马海某某明知是禁火期并且没有取得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瓦拖村1组距林地不到100米的耕地焚烧垃圾,查明马海某某无视森林防灭火的意识,并且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马海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二、野外违规用火

1、2021年1月8日9时左右郑某某、西某在章谷镇水子一村清理修建房子水泥和沙子填埋的排水沟时,因排水沟内的填埋物结冰严重无法清理,于是两人便找来柴火等可燃物堆放在公路边将柴火点燃,以融化冻冰。郑某某等人明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的情况下未向乡、村两级报备和请示,并且无法出具烧火相关手续,同时房屋修建承包人张某某在现场放任郑某某等人行为不予制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西某和张某某3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2021年1月9日,巴塘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在前往江巴顶村巡护开展防火检查时,发现有2名企业人员(李某某、付某某)正在野外违规用火,林业站工作人员将两名违规人员移交该县公安局森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3、2021年1月13日,巴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波戈溪乡果四代山附近发现有烟点。随即立即出警。经查,该烟点为波戈溪乡德帕村村民四某在果四代山煨桑时引起的,四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山区用火,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四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林区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2月7日11时,西昌市北城派出所接到四合乡护林防火巡逻队队员报警,称马什洛村有人在山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侦查后,锁定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经审讯得知,阿苏某某因长年患病,去医院治疗但不见好转,为此阿苏某某找人算命,得知算命先生说要“做迷信”,通过燃放鞭炮才能将“病魔”送走。为早日恢复健康,阿苏某某不顾政府禁令,心怀侥幸带了两串鞭炮上山燃放,以为不会被发现,谁知刚下山就被逮个正着。目前,违法行为人阿苏某某对自己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北城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顶格处罚,依法行政拘留10天。

四、林区吸烟

1、2019年2月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接群众电话报警称:乳源大桥镇石角塘村委会名叫“鹅公崎”的山岭发生失火。经查,过火面积1432.4亩,系犯罪嫌疑人林某寿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引起。犯罪嫌疑人林某寿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7月11日移送起诉,并于7月30日被司法机关以失火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2021年1月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包某某在热枯小沟林区捡柴时野外违规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包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3、2021年1月12日,道孚县扎拖乡村民七美某某、仲尼镇尔吉某某在仲尼镇折多村林区公路边吸烟,被道孚县公安局扎坝片区森林草原防火路面巡查民警当场挡获。道孚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道孚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七美某某、尔吉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

4、2021年1月28日,理塘县公安局接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经调查:两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李某均为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工人,两人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和24日在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违规野外吸烟,两名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查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两起违规野外吸烟案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于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针对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涉嫌构成的未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违法行为,理塘县公安局已依法移送县林草局办理。

五、小孩玩火 大人担责

2021年1月3日,甘孜州白玉县破获一起草原火情案件。经调查,该起火案是两个小孩为烧火取暖点燃草堆所致。2020年12月31日14时许,在白玉县辽西乡达科村卓青沟牛场14岁的洛某和9岁的彭措某某因家中大人不在家,两人到自家牛棚外玩耍。因天气寒冷,两人便用从家中带出的打火机点燃一处草堆取暖。在烤火过程中,火苗引燃周边杂草并向外蔓延,加之当时气候干燥多风,火势进一步蔓延。眼见火势不受控制,两人受怕后欲想方设法把火扑灭,先后采取用脚踩踏燃烧的干草和在燃烧的草地上翻滚等办法灭火无果后,最后跑到小河边脱下身上的两件外套弄湿后想去扑火。因嫌疑人洛某、彭措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该起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975.15亩(合计:65.01公顷),火灾现场系草原且未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现待上级林草部门鉴定文书送达,将及时移交到县林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目前,已经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因过失导致火灾,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造成重大影响的,监护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六、燃烧祭祀品引发山火

1、2017年12月24日10时左右,朱某城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岭溪村委会大坪村叫“高凹”山岭挂冬(拜祭祖先)的时候,不慎引起失火烧山,经初查,系朱某城因为点鞭炮引起失火烧山,过火面积14.47公顷。该案于2017年12月24日立重大案件,朱某城于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月31日移送起诉,被司法机关失火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2、2021年2月20日14时,黄石市阳新县木港镇漆桥村村民陈某豪(男,76岁)携妻儿到木港镇子山村一山场上坟祭祀,燃烧祭祀品时不慎引发火灾,三人见山火一时难以扑灭,便逃离现场,火灾导致附近山头林木被烧毁。晚上20时,经全力扑救,山火被扑灭。在警方敦促下,犯罪嫌疑人陈某豪于22时投案自首,陈某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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