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5-00006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06日
  • 标  题: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食品、餐饮从业人员规范健康证明的提醒告诫书
  • 效力状态:有效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食品、餐饮从业人员规范健康证明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类食品、餐饮生产经营市场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现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熟食店、蛋糕店、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且人证相符,方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每年开展健康检查,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登记。

小小健康证,关系大民生。请社会各界对全区食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情况予以监督,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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