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1665
- 主题分类: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 标 题:【检查制度】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 效力状态:有效
【检查制度】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一、药品
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药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二、医疗器械
加强对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活动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执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器械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