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2-00163
  • 主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1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24日
  • 标  题:高新区2022年第四季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 效力状态:有效

高新区2022年第四季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摘要:

经抽检,秋妍源全羊馆生产销售的豆芽氯苯氧乙酸钠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移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经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枣庄高新区兴仁妍源全羊馆经营的黄豆芽检验报告编号是:FZG0500373882,经检测:该样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ug/kg项目,实测值:51.1,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过程

(一)检查排查情况

2022年7月12日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因该单位采购使用的黄豆芽经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经负责人介绍当日的豆芽已全部被抽检人员抽检,未有剩余,现场未见到该批次黄豆芽的索证索票材料,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2022年7月28日经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已整改完毕,于7月26日递交整改报告,做到索证索票制度。

(二)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度、实施生产经营控制过程要求。

罚款:人民币伍仟陆百元圆整(¥:5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百元圆整(¥:5600.00元),上缴国库,2022年7月28日结案。

二、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从业人员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四、核查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警告;

(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罚款。

五、案件评析及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对兴仁秋妍源全羊馆销售的黄豆芽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案件办理,对周边心存侥幸的食品生产企业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