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2-00102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标  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7202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一)事项设定层级: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三)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1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科研教学单位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拟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来源渠道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原件

1 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不需要企业提交,通过系统自动查询。)

原件

1 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原件

1 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份

纸质、电子

非必要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六)数量限制:暂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同意核发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个工作日

出具受理审批单或不予受理

决定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0个工作日

许可决定书

办结

符合法定要求

0个工作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B07、B08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355766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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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