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2-00101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20日
- 标 题: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72020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一)事项设定层级: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来源渠道 |
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网上获取 |
复印件 |
0 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0 份 |
电子 |
必要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
原件 |
0 份 |
电子 |
必要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
原件 |
0 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
原件 |
0 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
原件 |
0 份 |
电子 |
必要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六)数量限制:暂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0个工作日 |
出具受理审批单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0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 |
决定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个工作日 |
作出审批决定 |
办结 |
符合法定要求 |
0个工作日 |
制证、发证 |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B07、B08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355766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