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2-00098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3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31日
  • 标  题:执业药师注册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执业药师注册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72025

执业药师注册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一)事项设定层级: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十条: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来源渠道

首次注册申请表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继续教育学分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_正本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_副本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六)数量限制:暂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受理或不予受理

决定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许可决定书》

办结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执业药师注册证或不予许可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B07、B08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355766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见附件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一)事项设定层级: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来源渠道

变更注册申请表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继续教育学分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复印件

0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_正本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_副本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六)数量限制:暂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受理或不予受理

决定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执业药师注册证或不予许可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B07、B08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355766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见附件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一)事项设定层级: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二十一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来源渠道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继续教育学分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_正本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_副本

复印件

0份

电子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六)数量限制:暂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受理或不予受理

决定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许可决定书》

办结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0

执业药师注册证或不予许可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B07、B08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355766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见附件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一)事项设定层级:市级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二)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三)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四)执业药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来源渠道

注销注册申请表

原件

2份

纸质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执业药师注册证

原件

1份

纸质

必要

暂无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六)数量限制:暂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执业药师注销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

出具受理审批单或不予受理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B07、B08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355766

(十九)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见附件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zip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zip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zip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