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5-00169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9日
  • 标  题:2025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 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2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3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
3.《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
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5.《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7.《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8.《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9.《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改版第三条
4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2.《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6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时间段等是否符合要求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广电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7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站运行情况 广播电视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2.《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8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2.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4.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5.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9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人力资源)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10%,每年1-2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10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1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规模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12 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按照风险等级划分,A级抽查比例为5%,B级抽查比例为10%,C级抽查比例为20%,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区(市)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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