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1276
- 主题分类:救助对象认定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24日
- 标 题:枣庄市高新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高新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标准
申请条件:凡具有高新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诚信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保障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72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街道受理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拟审批公示、街道审批、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发放。
办理途径: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爱山东”APP社会救助服务专区填写信息并完整上传申请材料。
咨询电话:兴仁街道民政办:0632-8693385
兴城街道民政办:0632-8673024
张范街道民政办:0632-4618077
监督电话: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0632-862052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