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820
  • 主题分类:经办流程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标  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效力状态:有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一、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112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4号);

7.《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受理条件

1.已就业人员到单位集体存档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2.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四、申报材料

1.存档人员身份证件(含电子证照);

2.属于单位集体存档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以及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u 现场办理:

1.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接收档案;不符合存档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u 网上办理:

1.搜索“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http://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

2.选择“个人登录”,先实名注册,登录后点击“档案服务”模块,点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完善个人信息(*是必填项),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最后点击提交;

3.工作人员审核申请通过后,将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商调函》,办事人员通过系统下载该商调函并向原存档单位申请办理档案转出业务。

u 掌上办理

1. 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登录账号;

2. 首页“特色专区”选择“就业人才专区”;

3.点击“档案服务”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模块在线办理,仔细阅读用户须知,填写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所需材料,提交申请即可。

六、办理时限

现场提交材料的,即时办结;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的,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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