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652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31日
- 标 题:枣庄市高新区医疗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高新区医疗救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3.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7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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