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333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29日
  • 标  题:2024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 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局)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4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局)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5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6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7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
3.《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
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5.《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7.《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8.《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9.《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改版第三条
8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9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2.《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10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时间段等是否符合要求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广播电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11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站运行情况 广播电视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广播电视部门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2.《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12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2.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4.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5.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等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县级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检查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4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人力资源)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10%,每年1-2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15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水利局)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取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对象3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2次 区(市)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对象3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市)水利部门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16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按照风险等级划分,A级抽查比例为5%,B级抽查比例为10%,C级抽查比例为20%,每年至少每年抽查1次 区(市)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17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经水利厅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市)水利部门 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4.《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六条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省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区(市)级水利部门 1.《水法》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4.《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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