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3-00501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19日
  • 标  题: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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