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3-00472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18日
  • 标  题:枣庄高新区医疗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高新区医疗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

()参保费用资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或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基本医疗救助。

1、门诊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 性病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 元。

2、住院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 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累计发 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住院医疗 救助封顶线的,超出封顶线对应的医疗费用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二、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20000 元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 元。

()特殊疾病患者:实行专项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省医 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及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救助。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发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 照临时救助的政策给予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优惠减免。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在医疗救助对象治疗过程中,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保目录药品,减少政策范围外用药、耗材和不必要的检查诊疗,确保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内医药费用占比达到90及以上, 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五、各类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可以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心理辅导、亲情陪护等服务。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自杀、自伤自残造 成的伤害;

()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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